现行有效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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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为加强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明确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的具体要求。
关键数据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说明 |
|---|---|---|---|
| 项目节能审查权限 | 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 | 吨标准煤 | 市级审批 |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的项目 | 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 |
关键条款
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要求
要素齐全、内容深度达到审查要求、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节能降碳措施评审
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项目重大变动情形
建设单位、地点、规模等发生变化需提交变更申请
适用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煤炭消费量1000吨及以上的项目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的节能审查权限
影响分析
项目建设单位
需编制节能报告并确保其真实性和操作性,重大变动时提交变更申请
市、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节能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动态监管
原文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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