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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

新发改规〔2021〕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策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级)
发布: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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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和降低工商业电价的政策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发布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该政策旨在规范用电行为,防止不合理加价,并推动电费合理透明化,保障了终端用户的权益。

📋

核心条款提炼

  • 1

    电价上浮限制

    对于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能表的工商业用户,最高上浮幅度不可超过12%.

  • 2

    信息公开制度建立

    要求供电主体每月公布电费缴纳及收取的情况

  • 3

    支持直接购电政策

    鼓励物业、商场直接参与电力交易市场

📊

影响分析

该通知主要影响新疆地区的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明确了终端用户的收费标准,并规范了电价加价。这有利于降低工商业和居民的生活成本;对于能源服务公司如光伏或储能电站投资者来说,由于减少了电费额外收费的空间,有助于提升清洁能源项目的经济性与市场的公平性。

关键数据

指标数值单位说明
最高上浮幅度12%针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工商业用户

关键条款

电费收取方式

安装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按峰谷分时电价收取;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按目录平段电价加最高不超过12%上浮幅度收取

居民和农业用户电费

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到户电价或目录电价收取,不得提高电价标准

未安装电能表计的处理方式

参照用电设备功率、使用时间,在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量后,剩余电量可与用户协议约定或纳入物业费等核算

适用范围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居民、农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

影响分析

非电网供电主体

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需按政策规定收取电费并公开相关信息

工商业终端用户

电费收取方式明确,最高上浮幅度限制,减轻不合理收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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