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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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明确节能审查及碳排放评价的实施办法。
关键数据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说明 |
|---|---|---|---|
| 节能审查门槛 | 5000 | 吨标准煤 | |
| 煤炭消费量审查门槛 | 1000 | 吨 |
关键条款
节能审查范围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需进行节能审查
节能报告编制要求
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不具备能力的可委托技术机构编写,并对真实性负责。分期建设项目应在报告中明确分期内容和时间
节能审查不予通过情形
节能报告数据错误、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未达标、项目碳排放影响重大但无降碳措施等情况下,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适用范围
上海市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影响分析
建设单位
需编制节能报告并确保数据真实,否则可能无法通过节能审查
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
负责对项目的能源消费和碳排放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抽查节能服务机构质量
原文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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