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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政策文件
上海市(省级)
发布: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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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明确节能审查及碳排放评价的实施办法。

关键数据

指标数值单位说明
节能审查门槛5000吨标准煤
煤炭消费量审查门槛1000

关键条款

节能审查范围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需进行节能审查

节能报告编制要求

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不具备能力的可委托技术机构编写,并对真实性负责。分期建设项目应在报告中明确分期内容和时间

节能审查不予通过情形

节能报告数据错误、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未达标、项目碳排放影响重大但无降碳措施等情况下,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适用范围

上海市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影响分析

建设单位

需编制节能报告并确保数据真实,否则可能无法通过节能审查

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

负责对项目的能源消费和碳排放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抽查节能服务机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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