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AI 摘要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为规范海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推动其市场化与规模化发展,提升电力保供及新能源消纳水平,《海南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省发改委、电网公司及交易中心等各方职责。办法规定了虚拟电厂的聚合资源类型(如分布式光伏、储能、可调节负荷)、准入条件(独立核算实体)、技术系统安全要求(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同时,细化了从接入申请、资料审核、联调测试到能力认证的全流程管理,确立了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及需求响应市场的交易规则与结算机制。此外,还建立了动态评价制度、变更退出管理及应急预案体系,确保虚拟电厂安全稳定运行并有序融入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关键数据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说明 |
|---|---|---|---|
| 最小可调节容量门槛 | 1 | 兆瓦 (MW) | 现阶段要求 |
| 连续响应时间门槛 | 1 | 小时 (h) | 现阶段要求 |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最低要求 | 2 | 级 | 及以上 |
| 整改完成时限(首次未通过) | 30 | 个工作日 | 针对能力测试不通过情况 |
关键条款
聚合资源准入与类型定义
虚拟电厂可聚合接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发电侧资源,以及用户侧储能、充换电设施、楼宇空调、工商业可调节负荷等负荷侧资源;同一电力资源不得同时被两个及以上虚拟电厂聚合。
技术支持系统安全合规要求
运营商建立的技术支持系统需具备监测预测功能,并通过第三方测评机构的网络安全检测认证,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要求。
交易单元注册与代理关系匹配原则
虚拟电厂按聚合资源类型形成负荷类或发电类交易单元;选择以虚拟电厂方式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其与运营商的聚合关系原则上应与该用户的电能量零售代理关系保持一致。
能力测试未通过整改与重测机制
若能力测试未通过,运营商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申请第二轮测试;仍未通过的需间隔不少于3个月重新提交申请。抽查测试不通过同样限期30个工作日整改。
适用范围
影响分析
虚拟电厂投资方与运营商
明确了1MW/1小时的准入门槛,降低了中小规模资源聚合的进入难度;同时通过明确收益机制(禁止重复获利)和结算规则,保障了投资回报的可预期性。
分布式能源业主与用户侧设备商
允许将分散的光伏、储能、空调等资源打包参与市场交易,为中小微主体提供了新的市场化变现渠道;但需满足独立户号及远程采集等硬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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