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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政策文件
上海市(省级)
发布: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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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为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明确本市过渡期内的节能审查原则、范围及权限。

关键数据

指标数值单位说明
须单独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
国家节能审查权限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

关键条款

执行时间

自2025年9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31号令和13号文执行。

节能审查范围调整

须单独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超过1000吨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节能审查权限项目

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发改委提交节能审查材料,并开展碳排放评价分析,由市发改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适用范围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节能审查部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

影响分析

项目投资方

需关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和煤炭消费量,确保符合节能审查要求。

市发改委及各区节能审查部门

需要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节能审查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

原文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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