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站
返回搜索
现行有效

关于完善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政策文件
上海市(省级)
发布:2023年10月25日
官网原文:查看
8 次浏览

AI 摘要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为降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成本,提高农村污水处理水平,提升人居环境质量,通知明确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并规定了认定及办理程序。

关键数据

指标数值单位说明
执行电价标准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具体标准按照非居民用户电价水平

关键条款

认定及办理程序

各区水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对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梳理和初步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清单上报市水务局复核后提供给市电力公司,由市电力公司一次性批量调整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新增、注销、变更办理

各区每半年梳理辖区内新增、注销、变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名单,并上报市水务局复核后提供给市电力公司,用户需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供电公司按规定实地勘察核对后及时办理。

供电企业操作细则

供电企业应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方便用户办理,并按照市水务局公布的规程和规定开展实地勘察,符合条件的用户按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及时办理相应手续,每年将申请办理情况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水务局。

适用范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各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所在区域供电公司

影响分析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方

用电成本降低,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运行效率。

各区水务局、发展改革委

需加强政策宣传,落实电价支持政策,定期核对和更新清单并上报材料。

原文获取

下载原文跳转网盘文件库,按下方路径定位

订阅「上海市 的最新政策推送

邮件或飞书接收,随时可取消

一键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