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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费用分摊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26〕332号)

川发改价格函〔2026〕332号
fgw.sc.gov.cn
四川省(省级)
发布: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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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为保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平稳运行,明确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调试电量及外送电量等费用分摊规则,并要求相关单位按时完成结算。

关键数据

指标数值单位说明
结算时间8月底前今年以来的辅助服务市场费用

关键条款

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上网电量分摊规则

非市场化机组按实际上网电量确定;市场化机组按优先计划电量,但不超过实际上网电量。

不纳入调频、备用辅助服务费用范围的条件

未直接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且接受省内市场价格的上网电量及国调、西南网调机组留川电量不纳入分摊;地县调机组暂不参与。

调试电量分摊规定

按照《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执行,已缴纳系统运行费的外送电量不再重复收取辅助服务费用。

适用范围

国网西南分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各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影响分析

市场化机组与非市场化机组

明确了不同类型的上网电量在辅助服务费用分摊中的具体规则,确保公平合理。

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要求按时完成结算工作,并需配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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