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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2020~2022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441号)

发改价格规〔2020〕1441号
国家发改委
全国(国家级)
发布: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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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核定华北等五个区域电网第二监管周期(2020-2022)的两部制输电价格,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

关键数据

指标数值单位说明
电量电价详见附件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
容量电价详见附件随各省级电网终端销售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京津唐地区除外

关键条款

电量电价计收方式

电量电价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京津唐电网范围内,位于北京、天津、河北境内的电厂参与京津唐地区交易电量不纳入华北电网电量电费计收范围

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购电价格

通过区域电网共用网络参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用户,其购电价格应包括区域电网电量电价及损耗;容量电价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清算与返还机制

对于已开展的跨省电力直接交易,区域电网电量电价降低部分,电网企业按照交易合同约定返还,未明确约定的全部返还给用户;首个监管周期容量电价继续按原标准和方式收取

适用范围

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五个区域电网相关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影响分析

跨省跨区交易用户

购电成本中包含区域电网电量电价及损耗,容量电价通过省级电网回收不再额外收取

电网企业

需清算2020年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执行情况,并按合同约定返还电量电价降低部分给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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