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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27年新能源增量项目竞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发改价格〔2026〕521号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省级)
发布: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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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本通知旨在落实《辽宁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及《竞价方案》,规范2027年度全省新增风电、光伏项目的竞价机制。核心举措包括明确53.08亿千瓦时的总电量规模,设定风电与光伏的申报充足率下限为140%,划定0.18-0.3元/千瓦时的价格区间,并规定集中式项目最高60%、分布式项目最高80%的竞价电量比例。同时细化了基于装机容量和厂用电率的单点机制电量上限计算公式,确立了‘价格优先’的出清规则及针对自然人户用光伏的特殊准入政策,并对履约保函开具与退还流程作出具体安排,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与项目合规建设。

关键数据

指标数值单位说明
纳入竞价总规模53.08亿千瓦时
风电申报充足率下限140%
光伏申报充足率下限140%
竞价价格上限(风/光)0.3元/千瓦时
竞价价格下限(风/光)0.18元/千瓦时
风电机制电价执行期限12年
光伏机制电价执行期限12年
集中式项目竞价电量上限比例60%全部上网电量
分布式项目竞价电量上限比例80%全部上网电量
风电等效满发小时数(计算基准)2324小时
光伏等效满发小时数(计算基准)1361小时

关键条款

竞价申报主体范围

纳入机制的项目须为2025年6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全容量并网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涵盖集中式风电(陆上/海上)、分散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及分布式光伏。

竞价出清排序规则

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模式:同类型项目按申报电价由低到高排序;价格相同时按申报时间由早到晚排序,确保边际项目唯一性。若中标电量小于申报电量的50%,取消该项目入选资格。

自然人户用光伏特殊政策

符合条件通过审核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在竞价时可自主选择优先获得机制电量,以价格接受者身份执行最终中标机制电价。

未中标项目禁入条件

若项目申报时间晚于所有按出清价中标项目的申报时间,且全容量并网时间晚于本次承诺投产时间6个月以上,取消该项目未来三年的竞价资格。

履约保函金额标准(海风)

海风项目开具的履约保函金额计算中,电源竞价上限按照0.3749元/千瓦时执行;未投产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自主参与原则上不需开具保函。

适用范围

辽宁省内集中式风电(陆上、海上)项目辽宁省内分散式风电项目辽宁省内集中式光伏项目辽宁省内分布式光伏项目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新能源增量项目主体及其代理商

影响分析

新增项目投资方

面临价格上限0.3元/千瓦时的约束,需通过优化成本结构或争取低价中标以保障收益;同时受限于60%-80%的竞价电量比例及12年执行期。

自然人户用光伏业主

获得优先获取机制电量的政策倾斜,可简化保函手续(自主参与无需开具),降低入市门槛与资金占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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