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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

发改价格〔2026〕114号
国家发改委
全国(国家级)
发布: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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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为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通知要求提升煤电及天然气发电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至50%以上,并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同时,有序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机组顶峰能力进行补偿。

关键数据

指标数值单位说明
煤电机组固定成本回收比例50%%
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核定周期3-5年

关键条款

煤电及天然气发电固定成本回收比例提升

将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煤电机组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

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机制

633号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电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3—5年按经营期内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制定统一的容量电价,并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市场。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建立

对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各地可给予容量电价,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基础确定。

适用范围

煤电机组天然气发电机组抽水蓄能电站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

影响分析

发电企业

通过容量电价机制回收固定成本,提升项目经济性。

电力用户

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建立后,可能面临更高的电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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