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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4〕413号)

国家发改委
全国(国家级)
发布: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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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为增强煤炭供应保障能力,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明确储备煤矿建设标准与管理程序,并提供政策优惠。

关键数据

指标数值单位说明
到2030年形成可调度产能储备3亿吨/年
储备产能规模占比20-30%%根据煤矿设计产能

关键条款

申报条件

新建、在建煤矿项目,储备产能规模占设计产能的20%、25%或30%

产能置换政策优惠

新增产能60%-100%免予实施产能置换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优化调整

设计产能可在原规划基础上浮动1~3个设计级差,最大增幅不超过规划建设规模的30%

适用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核准权限的新建、在建煤矿项目山西、蒙西、蒙东、陕北、新疆五大煤炭供应保障基地内的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或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矿

影响分析

煤炭企业

获得政策优惠,降低产能置换成本,提高储备产能建设积极性

国家能源局及省级管理部门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储备煤矿按期保质完成建设任务并有效发挥作用

原文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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