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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2号)

国家发改委
全国(国家级)
发布: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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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核定华北等五个区域电网第三监管周期两部制输电价格,并明确电量电价和容量电价的收取方式。

关键数据

指标数值单位说明
执行时间2023年6月1日

关键条款

电量电价收取方式

电量电价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

容量电价收取方式

容量电价随各省级电网终端销售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

京津唐地区特殊规定

位于北京、天津、河北境内的电厂参与京津唐地区交易电量不纳入华北电网电量电费计收范围

适用范围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影响分析

区域电网企业

明确了输电价格的收取方式,规范了电费结算流程

省级电网企业

需要将容量电价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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