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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

国家发改委
全国(国家级)
发布: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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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通过两部制电价反映电力市场供需和燃料成本变化,确保煤电行业持续健康运行。

关键数据

指标数值单位说明
用于计算容量电价的煤电机组固定成本330元/千瓦·年
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固定成本比例(2024~2025)30%%部分地方为50%
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固定成本比例(2026起)不低于50%%

关键条款

实施范围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规划及不满足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要求的机组除外

容量电费分摊

新建煤电机组自投运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各地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工商业用户按用电量比例分摊

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分摊

配套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受电省份容量电价,其他机组执行送电省份容量电价,具体分摊方式协商确定

适用范围

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适用)不符合国家规划及要求的煤电机组(不适用)

影响分析

发电企业

通过容量电价机制获得固定收益,提高项目经济性;需按规定申报机组最大出力并接受考核

电网企业

负责煤电容量电费的测算、结算及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并按月发布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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