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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答记者问

国家发改委
全国(国家级)
发布: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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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明确煤电、气电、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的容量电价标准及参与市场的规则。

关键数据

指标数值单位说明
煤电容量电价165元/千瓦·年
抽水蓄能电站成本回收比例平均成本由各地制定或校核

关键条款

煤电、气电容量电价机制

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煤电机组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即每年每千瓦165元;可参照煤电容量电价的确定方法建立气电容量电价机制。

抽水蓄能电站价格机制

对2021年文件出台前开工建设的电站维持现行价格机制不变,具体由各地制定或校核;对633号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电站实行“一省一价”,由各地按照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制定当地统一的容量电价。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

各地可根据煤电容量电价标准,结合放电时长和顶峰时贡献等因素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适用范围

煤电机组气电机组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项目

影响分析

调节性电源企业

通过容量电价机制获得稳定收益,调动建设积极性。

电力用户

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和新能源消纳利用,对工商业用户的购电成本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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