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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关于做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规〔2020〕245号)

发改办能源规〔2020〕245号
国家发改委
全国(国家级)
发布: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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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为推动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相关保障措施和管理要求。

关键数据

指标数值单位说明
有效期2

关键条款

中长期交易合同衔接工作

售电企业及直接参加电力现货交易的电力用户应与发电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分时结算规则,提交结算曲线

市场限价管理

合理确定市场限价核定原则和管理流程,并提前公布市场主体申报上下限

技术支持系统开发方监管

运营机构通过合同约定核心岗位工作人员离职三年内不得在利益主体就业或为其提供咨询服务

适用范围

山西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福建省四川省甘肃省

影响分析

电力市场主体

需符合市场信用要求,正常履行中长期交易合同

政府主管部门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电力现货市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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