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升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迎大修

2026年9月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售电公司的管理和监管。截至2025年底,全国注册售电公司超过5000家,实际开展业务的约3000家,代理交易电量占全国市场交易总量的六成。新规强调对售电公司的“提质”,包括运营、信用评价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并要求线上实名认证及合同管理等措施以提高透明度。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更严格的暂停交易资格的情形,取消年售电规模与资产总额挂钩的做法,改为根据履约保障额度和信用等级动态调整交易限额,增强市场风险防控能力。新规预计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促进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推动售电公司向综合能源服务商转型。
正文
eo记者 陈仪方
编辑 姜黎
审核 黄燕华
排版 江涛
时隔五年,《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迎来修订。2026年9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就《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过十余年的改革,售电公司已经成长为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国家能源局披露,截至2025年底我国注册售电公司已经超过5000家,实际开展业务的约3000家。2025年,售电公司代理用户交易电量约4万亿千瓦时,占全国市场交易总电量的六成。监管层面对于售电市场的重视程度大幅提高,对售电公司的管理规范正在持续升级。
对比现行《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新版《办法》新增大量关于售电公司运营、信用评价、监督管理的内容,更加强调对售电公司“提质”。新规预计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强监管
根据《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总局统筹指导全国售电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售电公司的监督管理,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建立售电公司管理和电力零售市场协同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
市场监管总局的职责包括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以及反垄断执法等,对于近年来电力市场的出现的价格操纵、商业欺诈、阴阳合同等现象,市场监管总局或将与价格、能源部门有更强力的合作。电力监管领域专家表示,售电市场的监管职责目前实际分散在能源、价格、市场监督管理、乃至公安司法等多部门。《办法》首次明确提出各方职责边界,协同是未来监管大势所趋。
在市场运行管理上,新规把诸多环节“搬”到了线上,加强信息透明度,减少信息差,以便监管开展。《办法》要求用户必须实名认证,并在市场注册注销、合同签订变更等关键环节线上确认。电力交易平台应具备实名认证、风险提示、套餐比选、合同管理、信息披露以及批发、零售合同线上连续签约等功能。
相比批发市场交易长期在交易系统中实现,零售市场交易此前一直高度依赖“线下”,监管层面难以掌握零售市场售电商、居间商、用户等多元主体全面的信息。前述专家介绍,加强线上管理是未来监管重点,强化线上实名认证有助于规避假冒签约,零售合同全面线上签订则意在压缩暗箱操作空间。“摸清底数,交易晒在阳光下,有助于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办法》还增加了暂停交易资格的情形,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参与市场交易。现行规定中暂停交易资格的情况仅有连续12个月未进行实际交易和未按要求持续满足注册条件两种,新规则扩展至提供虚假凭证或材料、扰乱市场秩序、无权越权代理等九种影响电力市场秩序的情形。暂停交易资格将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利益,影响程度可能高于当前行政处罚水平,对于市场主体的行为约束作用较强,这也是此前许多业内人士呼吁的一种电力市场监管手段。
防风险
《办法》取消了现行规定中年售电规模与资产总额挂钩的做法,售电规模与信用和风险程度挂钩,并实行更精细的动态额度管理。《办法》规定,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的交易电量上限、零售市场可签约电量上限应综合考虑履约保障额度、信用评价等级等因素确定。
售电公司可采用履约保函、保险或现金保证金作为履约保障凭证,在参与交易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其中履约保函、现金保证金额度应超过履约保险额度。其中,履约保函应由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等机构开具,明确“见索即付”条款;履约保险应由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开具,明确“优先赔付”条款。
履约保障额度的计算,遵循“交易规模越大、保函额度越高”的原则,根据售电公司在业务地的预计年售电量×1分/千瓦时×调整系数确定,最低不少于200万元,调整系数在1—10区间设置。现行规定则是以下两者取高值:1.过去12个月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标准不低于0.8分/千瓦时;2.过去2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按标准不低于5分/千瓦时。粗略估算预计新规定保障水平更高,对用户的保护程度更强。
与此同时,履约保障额度与交易规模动态联动,实行“逐日盯市”。电力交易机构应按日监测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剩余额度、风险敞口,开展动态盈亏估算,根据剩余额度动态调整售电公司下一交易日限额。履约保障越充分的售电公司开展业务的空间越大。
此外,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售电公司,不得以履约保险形式提交保障凭证。信用评价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应与履约保障形式和额度、注册条件核验方式和频次等挂钩。
售电侧开放初期,为了激发市场活力,一直采用“宽口径准入”的思路,诸多售电公司也扮演了“市场启蒙者”的角色。据前述专家介绍,新规仍然沿用这一思路,只是信用更好的售电公司参与市场的成本更低,显示出推动售电领域“优胜劣汰”的政策倾向。
提质效
目前我国售电公司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发电企业旗下的售电公司(发售一体);第二类是电网背景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市场化售电公司。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办法》对涉及三类售电公司的关联交易做出明确限制。
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不参与保底售电、综合能源服务、充电桩(含车网互动)、资源聚合以外的竞争性售电业务,按照《电网企业电力业务范围清单》要求开展业务。
同一业务地内,发电企业所属售电公司与本发电集团所属发电企业(含全资、控股)之间,全年双边协商交易等具有指向性质交易电量合计,不得超过该业务地规定的发电集团交易总量比例上限。也就是不能把旗下售电公司变成集团电量的自销通道,必须在市场上与其他主体开展一定比例的交易。
当前,国内发售一体售电公司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独立售电公司生存空间有限。新规将促使不同背景的售电公司在获取用户和电源上地位更加平等。同时,售电公司不得与同一企业法人注册的其他电力市场主体身份签订合同,也限制了售电商利用多家公司主体关联交易来干扰正常的竞争格局。
《办法》还提高了信息披露要求,电力交易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披露市场信息,按月披露批发、零售市场结算电量、均价,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数量,各类零售套餐签约用户数量、电量规模及结算均价,批零结算价差较高和较低的售电公司名单,按日披露现货市场分时价格曲线、售电公司分时购电价格曲线等信息。
其中,批零结算价差较高和较低的售电公司名单为此次新增,将部分省级电力市场的做法推广到全国,有助于各类市场主体更加了解零售市场的供需格局。
更公平透明的市场有助于售电公司持续转型升级。随着电力市场建设的深入,市场环境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电力现货市场全面铺开后,电力交易复杂度急剧上升,这对售电公司的专业水准和风险防控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办法》在全文第一条中就提出了“加强售电公司规范管理,引导售电公司向综合能源服务商转型升级”的政策目标。
相关专家表示,售电公司未来不应只做“挣差价的中间商”,更要帮助用户做好用能优化、节能改造、绿电绿证代理等综合能源服务,对用户更友好、对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更友好是重要的发展方向。规模化的售电代理公司+专项服务提供商,可能是售电市场未来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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