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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省发改委 省能源局关于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通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发改价管〔2025〕328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省级)
发布: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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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AI 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明确电网侧、电源侧及用户侧新型储能的充放电价格,并对电网侧独立储能实施容量补偿。

关键数据

指标数值单位说明
年度容量电价165元/千瓦·年
月度平均可用容量计算公式∑(日可用放电功率×单次可持续放电时长÷10小时)/当月总天数

关键条款

电网侧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格机制

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的新型储能按规则参与现货市场,充电下网电量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电度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未参与市场期间执行代理购电两部制用户低谷电度电价。

电源侧新型储能价格机制

在新能源场站内配建的新型储能按规则参与现货市场,与所属新能源场站执行相同的发用电价格政策;未参与市场期间利用公共电网充电下网电量执行相同电压等级代理购电两部制用户的低谷电度电价。

用户侧新型储能价格机制

用户侧新型储能与所属用户视作一个整体,用电属性一致,充电价格与所属用户执行相同价格机制;原则上不主动向电网放电。

容量补偿执行范围

对电网侧新型储能中的独立储能建立容量补偿机制,省发改委、能源局会同电力公司定期公布纳入容量补偿范围的项目清单。

适用范围

省内新型储能经营主体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的新型储能(包括独立储能和新能源场站外配建储能)在新能源场站内配建、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新型储能

影响分析

电网侧新型储能投资方

明确充放电价格机制,参与现货市场可获得收益;未参与市场期间执行代理购电两部制用户低谷电度电价。

电源侧新型储能投资方

按规则参与现货市场与所属新能源场站执行相同的发用电价格政策;未参与市场期间利用公共电网充电下网电量执行相同电压等级代理购电两部制用户的低谷电度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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